取消強積金對沖|5月起取消對沖 長期服務金如何計算? 即看七大問題

【有線新聞】立法會於2022年6月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取消有關僱主強制性供款的「對沖」安排,而有關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這意味著由2025年5月1日起,僱主將不能再使用由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對沖」僱員轉制日起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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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強積金對沖|了解強積金對沖
取消強積金對沖|適用範圍
取消強積金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取消強積金對沖|5.1前入職僱員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5.1後入職僱員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職業退休計劃僱員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過渡方案
取消強積金對沖|了解強積金對沖
「強積金對沖」,即是當僱主要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可以用強積金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去抵銷。
取消對沖後,僱主不可再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僱員可保留更多強積金累算權益作退休保障之用。不過,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繼續「對沖」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要留意的是,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不設追溯期,換言之,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2025年5月1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在轉制日前入職的員工即使在轉制日後離職,僱主仍可按比例以強積金對沖支付長服金或遣散費。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絕大部分僱員,包括服務年資長的僱員,所獲得的權益總和(即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連同其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會較其在現行「強積金對沖」制度下所得為多。
而在「轉制日」前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已達最高款額的僱員,他們在取消對沖後所得的權益總和,亦不會較其現行制度下所得的為少。
取消強積金對沖|適用範圍
此安排並不適用於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例如家庭傭工,以及不足18歲或年滿65歲或以上的僱員。由於僱主無須替這些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這些僱員因此並不受取消「對沖」安排影響,他們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會繼續以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現行《僱傭條例》下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在取消「對沖」後維持不變。將僱員的僱傭期分為轉制前僱傭期和轉制後僱傭期,只用以計算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款額,並不會影響僱員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年資方面的資格。
取消強積金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指引,合資格的離職員工,能夠視乎僱用時長、解僱或離職原因,領取遣散費或者長期服務金補償。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其中一種補償。
根據條例,月薪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僱員每服務滿一年可得終止僱傭關係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每月工資上限為22,500元,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元。取消「對沖」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和上限將維持不變。
- 領取遣散費的資格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 符合條件: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僱員遭停工
- 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 符合條件: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因裁員而遭解僱;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僱員在職期間死亡;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65歲或以上的僱員辭職
-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x 三分之二)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取消強積金對沖|5.1前入職僱員安排
如果僱員在2025年5月1日之前入職,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其中,轉制前的部分,會以「轉制日」當時的工資及服務年資計算,故無論僱員在轉制日後的工資有否增加或年資繼續增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轉制前部分已經確定且不會改變。
- 例子一:
- 假設僱員在5月1日「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為4年,5月1日「轉制日」後起的服務年資為3年,而「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5,000元,僱傭合約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8,000元。
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計算如下:
轉制前部分為:40,000元 (15,000元 x 三分之二 x 4年)
轉制後部分為:36,000元 (18,000元 x 三分之二 x 3年)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即為40,000元 + 36,000元=76,000元
- 假設僱員在5月1日「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為4年,5月1日「轉制日」後起的服務年資為3年,而「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5,000元,僱傭合約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18,000元。
- 例子二:
- 假設僱員在5月1日「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為20年,5月1日「轉制日」後起的服務年資為10年,而「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22,500元,僱傭合約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30,000元。
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計算如下:
轉制前部分為:300,000元(22,500元 x 三分之二 x 20年)
轉制後部分為:150,000元(22,500元* x 三分之二 x 10年)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即為:390,000元(由於轉制前部分300,000元+轉制後部分150,000元=450,000元,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元。)
- 假設僱員在5月1日「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為20年,5月1日「轉制日」後起的服務年資為10年,而「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22,500元,僱傭合約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為30,000元。
要注意的是,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絕大部分僱員,包括服務年資長的僱員,所獲得的權益總和會較其在現行「強積金對沖」制度下所得為多。但如果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僱員在「轉制日」後的工資大幅增加,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較長而「轉制日」後的受僱期較短,導致在2025年5月1日前已入職的僱員所得權益總和或會較取消「對沖」前為少,有關僱員可向政府申請補貼差額,政府會適時公布詳情。
取消強積金對沖|5.1後入職僱員安排
如僱員在2025年5月1日當日或之後入職,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全屬「轉制日」或之後的服務年資,計算方法與現行《僱傭條例》一樣,沒有改變。
取消強積金對沖|職業退休計劃僱員安排
取消「對沖」安排亦適用於參加以下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
-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獲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 《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及《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下的學校公積金計劃
- 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的取消「對沖」安排與強積金計劃的安排一樣,但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沒有區分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因此須從僱主供款既有利益中計算:
- 「剔除款項」 – 類近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對沖」僱員「轉制日」起服務年資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可「對沖」僱員「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利益餘額」 – 即僱主供款既有利益扣除「剔除款項」後的餘額,類近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可「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論「轉制日」前或後的服務年資)
取消強積金對沖|過渡方案
為了分擔僱主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支出,政府會向僱主提供為期25年、總額超過330億元(以2021年價格計算)的資助。
- 資助計劃重點:
- 就僱主每年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總額,以50萬元為界線,分別就界線內及界線外的個案訂立僱主指定負擔比率或「封頂」金額。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累計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個案,僱主在首9年就每宗個案所需負擔金額會設「封頂」金額,如按指定負擔比率僱主需負擔的款額超出「封頂」金額,僱主只需支付「封頂」金額,餘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會由政府資助。
-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累計總額超逾50萬元的個案,僱主所需負擔的金額按指定負擔比率計算,不設「封頂」金額,餘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會由政府資助。
- 由於接近九成中小微企每年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應不多於50萬元,大多數中小微企能受惠於50萬元界線內每宗個案較高的資助。
- 資助方法:
- 政府會以發還方式向僱主發放資助。僱主須依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然後向政府申請發還資助款額。
- 僱主負擔比率如下:
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封頂」金額僱主就每名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轉制後部分的負擔比率第1-3年 50%(每名僱員負擔上限3,000港元) 50% 第4年 55%(上限25,000港元 ) 55% 第5年 60%(上限3000港元 ) 60% 第6年 65%(上限3000港元 ) 65% 第7年 70%(上限3000港元 ) 70% 第8年 75%(上限3000港元 ) 75% 第9年 80%(上限3000港元 ) 80% 第10年 80% 85% 第11年 80% 90% 第12年 85% 95% 第13年 85% 100% 第14-19年 90% 100% 第20-25年 95% 100% 第26年起 100% 100% - 例子一:
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僱主按表格的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高於「封頂」金額,僱主只須支付「封頂」金額。
假設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第3年
- 例子二:
在50萬元界線內的個案,僱主按表格的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低於「封頂」金額,僱主須負擔按負擔比率計算的金額。
假設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第1年:
- 例子三:
在50萬元界線外的個案,按表格的負擔比率計算的僱主須負擔的金額。
假設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第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