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41人列「積極參加者」 發起《墨落無悔》聲明成加刑因素
【有線新聞】除四名被告界定為「首要分子」,法庭裁定其餘41人都是「積極參加者」,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不能開展,發起《墨落無悔》聲明更是加刑因素。
抗爭派記者會《墨落無悔》聲明被形容是案件關鍵文件,三分二的初選參選人都有簽署。法庭指聲明作用不大,目的是約束所有參選人以確保謀劃成功,構成加刑因素。裁定發起人鄒家成、梁晃維和張可森比其他人更積極參加初選,以8年監禁為起點。鄒家成積極參加抗爭陣營的所有協調會議、選舉論壇和新聞發布會,最終判監7年9個月,判期是案中第二重;另外兩人及早認罪等獲減刑,判監4年11個月。
楊岳橋的量刑起點同樣是8年,判詞指他身為律師堅定推動謀劃,在公民黨具領導地位,亦積極行事,考慮他認罪等因素判監5年1個月。被控方列作組織者的吳政亨,法庭認為他既非初選組織者亦非候選人,身分甚至不為人所認知,不過他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聲稱只有勝出者才可以參選立法會,國安法生效後又持續擁護「攬炒」概念,判監7年3個月。至於阿布泰創辦人林景楠轉為控方證人,法庭指他的證供對案情幫助很少,考慮到他疫情期間在蒐集防護裝備有貢獻,判監5年2個月。
法庭認為其餘被告都是初選候選人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何桂藍沒有求情,所以不獲減刑。其他人的刑期考慮不同理由後,減至4年2個月至6年9個月。
有被告和家屬聞判後落淚,在庭內逗留一段時間,被保安提醒要保持安靜和催促離開,其中被判監56個月的黃之峰離開前高叫「我愛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