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不能申請公屋被裁違憲 房委會上訴至終院 指房屋政策鼓勵生育、有需要劃界
【有線新聞】同性伴侶平權案,房委會針對高等法院先後裁定公營房屋政策歧視及違憲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房屋政策面向「一般家庭」,政策本身亦為鼓勵生育,社會資源有限,有需要劃界。
答辯人李亦豪步入終審法院。房委會不接受高等法院裁定禁止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及加入成為居屋家庭成員是歧視和違憲,終極上訴提出6個問題——根據《基本法》第36條,有否賦予異性配偶獨享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異性伴侶與生俱來,擁有同性伴侶不能具備的生育能力,同性及異性伴侶是否合適作比較?房委會一方指公屋及居屋政策關乎分配社會資源,若只有傳統家庭可輪候公營房屋有助鼓勵生育,又指異性伴侶可以獨享公屋及居屋權利是九七回歸前已確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到,房屋政策鼓勵自然生育是否有具體證據。房委會一方承認政府文件沒有表明,但異性伴侶生兒育女是結婚的主流,同性伴侶要透過人工受孕或領養、成本較高,而房屋政策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
答辯一方的代表大律師反駁,異性夫婦並非一定生兒育女,同性伴侶亦可以有下一代,質疑為何其他家庭組合,例如兄弟姊妹、祖父母等可以申請公屋;又強調異性配偶及同性配偶對房屋需求一致,兩者有同樣的承諾關係及特質,因此是兩者可合適比較的基礎。
李亦豪同時涉及配偶的遺產繼承權案,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下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