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29歲男認巴士椅背寫港獨字句 判囚10個月 官:須以阻嚇刑罰制止
【有線新聞】23條生效後首兩宗案件都牽涉「光時」口號,兩名被告認罪後判囚14個月及10個月,法官指23條提高了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法庭須判處具阻嚇刑期以制止有關行為。
兩宗案件都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第一宗27歲被告諸啓邦今年6月12日身穿「光時」上衣及戴着「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在石門港鐵站外遊蕩,被控23條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早前已經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有預謀地挑選示威者視為標誌性的特別日子穿上「光時」上衣,是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風險,加上他攜有排泄物,反映對信念的執著程度。而被告年初已因為在機場穿着「光時」上衣判囚三個月,今次再犯是不知悔改,所以在18個月的量刑起點加刑3個月,考慮他認罪,將刑期下調至14個月。
第二宗煽動案29歲被告鍾文傑今年3月及4月多次在公共巴士座位椅背寫上港獨及「光時」等字句,承認三項23條下的煽動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只想證明香港仍有言論自由,但現時明白言論自由非絕對,社會實驗注定失敗,裁判官認為被告明知相關字句有將香港分離出中國的意思,會令社會再陷亂象,而且被告再三丟棄犯案工具,不接納辯方稱是一時衝動,判他監禁10個月。裁判官指,23條提高原有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填補法例短板,法庭須以阻嚇刑罰及早制止煽動行為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
政府發新聞稿指,案中被告罪成判監,說明任何人想要危害國安或煽動社會仇恨都必然難逃法網,又指23條立法後相關條文已經清晰劃分非法煽動言行及合法的建設性批評,強調並不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