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後首宗煽動文字罪成 譚得志囚40個月 官指加刑因部分於國安法後、保釋時所犯
【有線新聞】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前年在多區街站,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罪成,判監三年四個月,罰款5,000元,是回歸後首宗罪成案例。
譚得志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前年在多區擺街站,叫「光時」、五大訴求等口號,早前被裁定七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另涉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罪、擾亂公眾秩序罪、拒絕遵從獲授權人員命令罪,全部罪成。
辯方求情時說,譚得志關心時事、是傳道人,積極參與社會及傳道活動,即使未能進入議會,仍希望令香港有更開明的政治制度,不是為自己利益。他沒宣揚使用暴力,只是開口說話,很大程度是宣洩情緒,被告不是實質有權勢的人,希望輕判。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說,譚得志聲稱不知發表煽動言論後果的嚴重性、沒有傷害人的意圖,感到詫異和匪夷所思;說譚得志有強大法律團隊,曾經教人「踢保」,形容他以辦健康講座「掛羊頭賣狗肉」,自稱不怕強權、不怕受罰,認為譚得志的說法低估別人理解能力。
法官指,譚得志部分罪行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後,甚至再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原因,認為譚得志有法律團隊,理應清楚保釋期間犯案的嚴重性;譚得志是兩間頂尖大學的碩士生,但看不見有真君子的基本品德,又說譚得志屢次咒罵警員、引領市民叫口號,亦看不到他有傳道者的寬恕和關愛,例如入立法會會打建制派「見到藍絲腦殘就打」、「唔使同佢講耶穌」,用粗言穢語「鬥爛」是可悲。
法官考慮到大部分罪行同一日發生,部分性質相近,判監40個月,罰款5,000元。譚得志聽判後叫媽媽保重,長命一些等他。
煽動文字罪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在1938年港英政府訂立。民政事務局前局長曾德成六七暴動時,派傳單宣揚反港英政府,觸犯煽動罪,判監兩年,他曾經形容是殖民管治下違反人權的迫害。這條罪回歸後多年沒用過,到前年起警方多次以煽動罪拘捕民主派,包括中西區區議會前主席鄭麗琼、社民連成員古思堯、前職工盟副主席鄧建華、歌手阮民安、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