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俊促予中央駐港人員永久居民身分 鄧炳強:任期屆滿後須返回內地
【有線新聞】立法會選委界議員謝偉俊提出書面質詢,建議港府應該給予在港居留7年或以上的中央長期駐港人員永久居民身份,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時表示,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有關人員在香港工作任期屆滿後,必須返回內地,而內地當局無意讓他們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四款來港定居。
謝偉俊:「香港通」有效擔當橋樑角色
謝偉俊表示,按現行法規,中聯辦、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及其他內地機關派駐香港工作的人員,不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引用前中聯辦主任姜恩柱、前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說「香港係一本難讀的書」,形容長期駐港的中國人員為「香港通」,如果在他們離職後有更長時間留港,能夠有效擔當內地與香港之間橋樑的角色及進行有關工作。
他又問港府是否曾經向中央政府了解,為何身為中國公民兼「香港通」的人士,不可享有同等非中國籍人士的待遇及理據,以及會否尋求中央政府意見,研究給予「香港通」人士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鄧炳強:這類人士不應成香港永久人口一部分
不過,鄧炳強以書面回覆時指,有關中央人民政府對其駐港公職人員的管理,包括隨任政策和安排,屬於中央事權。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派往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等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來港,而《通行證》上述明「持證人係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根據《入境條例》條例,《通行證》屬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條例則指出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分留在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有關人士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鄧炳強又說,有關條文源自特區政府在2001年提出,並於2002年11月6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的《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有關修訂規定派駐香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所持的證件如註明該人員受委派以公職身分在香港工作,則其在居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他說,特區政府當時亦表示,內地公職人員如香港駐軍一樣,是因公獲調派到香港工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有關人員在香港工作任期屆滿後,必須返回內地,而內地當局無意讓他們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四款來港定居。因此這類人士不應成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分,故有必要把他們納入並非在港通常居住的規管範圍內。特區政府當時亦明確表示有關條例草案絕對符合《基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