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海濱事務委員會討論 發展局:如過限期只能指令盡快完工
【有線新聞】政府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容許獲批工程在維港進行非永久性填海,並設八年總時限。海濱事務委員會開會討論,發展局承認如果過了限期,亦只能由財政司司長再指令負責人盡快完工。
海濱事務委員委員楊詠珊:「如果七年、八年都無法完工那怎麼辦?要罰錢、復原工程、不讓工程繼續,還是找人代為繼續工程?可以怎樣『補返隻鑊』?」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實事求是,的確很難,工程開展了一定是有利公益當初才會批准,不會因為過了(時限)而立刻要停止或者不能繼續,我相信實際上不是很合理及實際?如果是政府部門有內部守則,當初研判時為何判斷錯誤,如果私人工程,可能要再思考一下如何有懲罰。」
修例亦提出容許符合指定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請填海不多於0.8公頃,有委員要求為同類工程設上限,甯漢豪則指既然要拆牆鬆綁就不應該再加珈鎖,強調有審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