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法庭邀控方界定被告參與程度 律政司:組織者不可能非「首要分子」
【有線新聞】民主派初選案45人串謀顛覆國家罪成,首批被告包括戴耀廷等開始求情。法庭邀請控方界定各人在案中的參與程度,控方指申謀組織者不可能不是案中「首要分子」,但同意他們的參與程度可以有高有低。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受審後罪成的吳政亨,五人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他們被指是初選的組織者。根據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將他們歸類為「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或「其他參與者」。控方代表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組織初選的人屬領袖角色,參與程度一定比參選的被告高,組織罪行的人不可能不是「首要分子」。法官李運騰指,參與同一串謀的人參與程度都可以不同,舉例一宗兇殺案,買兇的人不可能不是主謀,但參與程度與殺人者都有分別,應予以不同量刑,萬德豪同意。
另一名法官陳慶偉問控方認為哪些被告是「首要分子」,萬德豪指不認為控方應該將被告歸類。陳慶偉指,控方心目中必定有立場,如果法庭將戴耀廷列為「其他參與者」,控方一定會立即上訴。
萬德豪建議法庭可考慮被告在初選中的決策、組織或指揮程度、謀劃的仔細程度等決定是否屬「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就可視乎被告有多熱衷於舉辦初選,分類後才考慮其他求情減刑因素。萬德豪指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曾在庭上作供,符合《港區國安法》第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可以依例從輕處罰,建議法庭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