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戴耀廷等五名「組織者」開始求情 律政司:罪責不應低於參選被告
【有線新聞】民主派初選案,45人串謀顛覆國家罪成,其中被指控為組織者的5人,包括戴耀廷開始求情,律政司一方指,初選組織者的罪責不可能低於參選的被告。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受審後罪成的吳政亨五人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他們同樣被指是初選的組織者。其中戴耀廷自案件開審以來首次出庭,他身穿黑色西裝向公眾席點頭。
根據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首要分子」可判10年以上監禁至無期徒刑;積極參與者可判3至10年監禁;其他參與者判3年以下。
控方代表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組織初選的人屬領袖角色,參與程度一定比參選的被告高,組織罪行的人不可能不是「首要分子」。
法官李運騰指,參與同一串謀的人,參與程度都可以不同。舉例一宗兇殺案,買兇的人不可能不是主謀,但參與程度與殺人者都有分別,應予以不同量刑,萬德豪同意。
李運騰又提出,現行法例下串謀罪行的刑罰與實質罪行的最高刑罰相同,但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量刑指引是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即有最低刑期,法庭是否有必要同時跟隨最高及最低刑罰?萬德豪指,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清晰,認為法例應同時適用於各級別的最低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