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引反恐條例案|七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炸彈威力強力 或「無差別傷害」民居
【有線新聞】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檢控的案件,六男一女被告否認串謀爆炸等罪。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串謀針對警員放置炸彈威力強大,或會傷害遊行人士及民居,屬「無差別傷害」。
六名男被告由囚車押送,他們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以及串謀謀殺等控罪。女被告劉佩凝就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同樣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指,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行「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各被告連同其他人串謀在隊伍途徑的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放置一大一小炸彈,當中威力較大的一個可在半徑400米範圍造成傷亡,裡面載有約150顆鐵釘。控方說他們計劃用小炸彈引誘警員到場,之後在高處的槍手會向警員開槍,迫使他們向大炸彈的方向後退,繼而引爆大炸彈,待有警員受襲受傷,就可以實行「全民執槍」。
控方指控各被告串謀針對警員,部分人曾經到台灣軍訓和到西貢試槍,搜出的炸彈顯示他們當時「根本已一切就緒」。又不斷強調當日的遊行獲發警方不反對通知,一旦炸彈引爆,必然導致遊行人士、途人以及周邊的民居或財產損傷,提醒陪審團姑勿論個人政治立場如何 。涉案兩個炸彈會造成無差別傷害,並非只會殺害警員,反問陪審團認為事件中「是警員多抑或遊行人士多」。
部分涉案被告遊行前已被捕,計劃最終沒有成事,控方特別提醒陪審團,串謀控罪毋須考慮被告最終有無實際做出那些行為,只需證明他們曾有協議。
控方又說三名已認罪被告,將會出庭作供,特別提及當中的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領導人,在案件有相當領導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