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由初稿兩宗罪 至90年代七宗罪成形 當年社會有何意見?
【有線新聞】基本法23條最初起草時,只有禁止導致國家分裂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到第九稿才成為現時的條文,起草過程是怎樣?當年社會有甚麼意見?
《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提到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內容,在1987年第一稿時,其實是寫入第12條,最初只有禁止任何導致國家分裂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兩宗罪。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當年考慮到,刑事罪條例中關於禁止危害英國皇室和背叛英國一類的規定,回歸後不能繼續沿用,認為要有相應的法律來代替。
同年第二稿,禁止導致國家分裂改成破壞國家統一。到1989年第七稿,條文變成第23條,加入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四宗罪,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就沒有了。1990年的第八稿,重加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亦加入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與它們建立聯繫,七宗罪成形。同年第九稿,成為沿用至今日的23條條文。
當年基本法工商專業界諮委曾建議刪去條文,認為香港已有差不多相同的法律,毋須在基本法內重述。基本法諮詢委員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第五冊亦收錄不同意見,有贊成的認為條文旨在防止因破壞和顛覆而引起的動亂,只會有利於保持香港穩定繁榮;亦有意見認為條文會帶來類似「反革命罪」的法律,剝奪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
這本概覽由立法會議員李浩然主編,李浩然:「香港一直以來並不正常,那亦難怪,在英國殖民管治下英國沒有可能為香港立安全法。所以今天的立法既是完成和繼承上世紀80年代起草基本法的延續,也是香港法治精神又一次象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