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當局指「影子組織」定義條文須明確 擬「附屬立法」定公職人員範圍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政府提出的修正案,顯示與受禁制組織相關的影子組織,亦禁止活動、收取資金等,有議員建議採取更寬鬆定義,當局說禁令涉及刑責,條文須明確。
草案例明保安局禁止特定組織在香港運作後參與組織活動、煽惑他人加入、牟取會費或援助會構成罪行,最高判囚七年。政府提出修訂,將禁令涵蓋至影子組織,有議員建議不用有實質行動,看似有關已經可以入罪。選委會界別議員管浩鳴:「國安條例下是針對危害國安的人,他們會想盡辦法隱藏自己,我們用闊一些定義,不是在其他情境,是在說這特殊情境。不同燒鵝店會盡量想顯示是『影子』,他可能會盡量去閃縮。」保安局副秘書廖李可期:「它跌入影子組織定義會立即有刑事罰則施加在它身上。在此我們覺得『顯示』一詞比較恰當、清楚。」
修正案又提出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透過附屬立法,增加煽惑離叛罪或國家秘密相關罪行適用的公職人員範圍。黃添培:「有些公營機構對特區安全或者重要利益都有重要影響,那些機構人員被煽惑離叛可能有國安風險,有些公營機構或者較大機會接觸國家秘密。我們認為這做法、機制有前瞻性,更有效執行條例。」
當局又將境外干預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顯示在符合國際法和原則下,正常國際商業、學術、文化交流與危害國安的境外干預行為有明顯分別,但罪行元素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