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國安犯減刑須先獲信納 管浩鳴倡半年覆核一次 鄧炳強:平衡後一年較適合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如果懲教署署長信納他不會不利國安才可轉介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有議員認為每年覆核一次太少。
選委會界別管浩鳴︰「每半年覆核一次會好些,為何我這樣說?因為如果每半年覆核他可能會有些上進心,當然一方面因為國安風險,另一方面希望他能夠在獄中不要因為覆核間距長,令他原本勤奮、良好行為打折扣。」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機制中每個囚犯都是每一年覆核,一年覆核都是跟其他囚犯同樣計算。」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一定要人的情況才有變,才會重新檢視,包括人的思想有沒有變,一般行為有沒有變,沒理由兩個月一次,平衡後覺得一年是適合的,評估一個人究竟在這個場景下會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
當局又說提早獲釋是酌情行政安排,並非必然權利,署長不批准轉介亦不設上訴機制,但在囚人士可以透過懲教署機制隨時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