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特首發證明書判斷國家秘密材料 林定國:只有行政機關有能力界定
【有線新聞】草案亦訂明由特首發證明書判斷哪些材料屬於國家秘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只有行政機關有能力界定,司法機構都必須跟從。
草案建議引入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究竟如何界定國家秘密?政府建議賦權特首發出證明書,判定甚麼是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飲食界(自由黨)張宇人:「這是否與普通法下,由行政機關高級人員決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的傳統一致?」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已確立很清晰所謂的法律原則,行政機關是有權作出判斷,司法機關是要跟從,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一個地區,無論行政立法司法,都只能有同一個看法、判斷。哪個機關最有能力判斷、最合適?就是行政機關,背後原因很多時候很多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是涉及秘密的資料,其他資訊是行政長官才有足夠能力作合適判斷。」
草案同時賦權特首向公務人員發行政指令,指示他們落實中央就維護國安的指令及執行維護國安的工作等,同時要求公務員提供一切所需協助。港島西(新民黨)葉劉淑儀:「會否考慮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定一些附表、附例,來詳細列出權力?」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值得我們積極探討,是否用附屬法例形式令到條例日後可迅速因應社會發展,達到希望的管用效果。」新界東北(民建聯)陳克勤:「整部草案似乎無提到國安委在整部草案的角色、定位、職能是怎樣。」鄧炳強:「可能也有需要加入國安委的角色,當然包括應如何尊重或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判決等。」
有議員就建議加入條文,指明由政務司司長督導國安教育等工作,保安局指建議與現有的工作脗合,會再考慮是否有需要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