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直接、間接向潛逃者提供資金屬違法 有議員憂市民或不知情 鄧炳強:會有證據證明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提供資金即屬違法,如果不知道資金是給予潛逃者,可以有免責辯護。有議員擔憂變成漏洞,政府強調會蒐集足夠證據,又指罪行沒有域外效力,否則可能違反國際法。
反修例事件後,多名被捕政治人物在保釋後離境並宣布不再回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列明,如果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潛逃者的資產,不論資產屬有形或無形都算犯法,最高監禁七年。如果被捕人能確立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資金能為潛逃者提供利益,可作免責辯護。
選委會界別陳紹雄:「例如線上娛樂活動等,通過訂閱、登記註冊成用戶,用的流量愈多,平台得到的錢會愈多,但這是很間接,參與活動的人可能未必知道。」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無論你透過甚麼平台,你不知道這個人為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財務資產,你不知道、不是明知,應不會誤墮法網。會否變成漏洞有心支持潛逃者,利用免責辯護,稱自己不知道平台是甚麼,會有證據,有證據證明他是知道,他說不知道也不行,所以要說證據。」
條例亦訂明保安局局長在符合五個條件下,可指定某人為潛逃者,有議員就質疑,其中要在拘捕手令發出後六個月的條件並無必要。新界東北(民建聯)陳克勤:「我們的官員很菩薩心腸,經常說『我希望給你機會回來自首』但事實上你面對的這批人,如果他們危害國家安全,是比殺人放火更壞。發出的手令都要有合理時間,讓他知道手令已發出,第二:給他一個合理情況,是否自己回來面對刑責,我們經過評估,認為如果六個月不回來,回來機會很低,聽到在座多位委員的意見,我們回去會謹慎再檢視。」
保安局指如果潛逃者回港自首,就會撤回有關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