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楊永杰指行動限制令每次延長僅一個月費時失事 鄧炳強:要平衡便利及人權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四日審議草案,有議員關注延長羈留14天是否足夠,當局說要平衡調查及人權保障,即使被捕人羈留期限後獲准保釋,亦會施加限制,但未計劃使用電子腳鐐等科技。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警方拘捕涉嫌違法人士後,若未能在48小時內檢控,可以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最多14天,有議員擔心時間太短。吳秋北:「他可能單單一個人,令整個社會或國家生靈塗炭,所以案件通常都是複雜、難以取證。香港這個標準是基於調查能力、本身的經驗,或參考他人英國如此、我們也如此?」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國安法至今實施3年,期間累積經驗,經驗總結告訴我們,相信14天應該足夠,都要平衡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對人權的保障。」
吳秋北:「過去有沒有『走犯』?」鄧炳強:「嘗試過48小時未能檢控,容許他們擔保外出,亦試過有人擔保外出時潛逃。第80及81條就保釋期間我們建議有行動限制令,限制他去甚麼地方、與甚麼人會面。」
當局形容行動限制令是一套組合拳,有效針對「踢保」,有議員提出會否考慮使用科技,減低潛逃風險。鄧炳強:「現階段我們未考慮設計一些電子設備、電子腳鐐,就是考慮目前香港情況、有關人權情況。」
限制令有效期三個月,之後要向法庭申請延長,每次一個月。楊永杰:「為何不可以將延長期定為三個月,就不用費時失事經常申請。」鄧炳強:「如果從執法人員便利來說,最好可以有效一年當然最便利,但從執法人員便利和人權平衡點上,首先三個月、之後每次一個月,似乎平衡會更好。」
鄧炳強又說國安法43條關於扣起保釋人士的旅遊證件的條文,同樣適用於基本法23條,毋須再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