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警方可申令禁諮詢個別律師 政府:防通風報信 稱僅暫緩基本法賦予權利
【有線新聞】會議亦審議到條文禁止國安被捕人在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以至被拘捕後48小時內不可諮詢任何律師。政府說限制是防止通風報信,加速危害國家安全。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居民都有權選擇律師,保護合法權益。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6條列明,如果某人因犯危害國安的罪行被捕,警方如果能證明他諮詢個別律師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就有權向裁判官申請禁止被捕人在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甚至律師行。
新界西北(民建聯)周浩鼎:「為何在羈留調查期間有這限制,但當上庭時或後續期間沒這限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中心思想是那律師,你不是真心要諮詢使用法律服務,其實是利用這機會毀滅證據、通風報信、妨礙別人工作,甚至叫別人加速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目的是很狹窄,針對羈留期間做。」
進出口界(民建聯)黃英豪:「(條例)只針對律師事務所,既沒寫大律師,也沒寫大律師事務所。現在的律師行也有相當部分是有限合伙,一人做事一人當。為何一個律師有問題,你全間律師行也不准諮詢?」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事務律師與大律師有分別。大律師即使在同一事務所也是個別行事,但在事務律師行,確實作為整體之間有可能共同承擔責任。」
草案亦列明如果某人被懷疑犯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他被捕後48小時內申請手令禁止他諮詢任何律師。九龍中(A4聯盟)楊永杰:「會否太短?可否再加多一點,延長羈留期間再加七天。」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可能警方收到資訊,知道有律師會與該人有非法行為或影響案件的行為,但又不知道是哪個律師。是讓警方有時間找出究竟是哪個律師,如果到他找到後,該人要求見該律師,就可跟從之前的程序不讓他見個別律師。」
當局形容有關條文是暫緩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時限已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