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商界關注與海外機構交往會否違法 鄧炳強:有意圖、用不當手段有機會違法
【有線新聞】多名議員關注本地商界和學術組織與海外交流時會否觸犯境外干預罪,當局強調要視乎意圖及使用不當手段,亦有議員建議條例要有效保障金融系統不受破壞,當局同意檢視公共基礎設施的定義。
法案委員會討論境外干預罪,有議員問到如何屬配合境外勢力作出干預,商界一(經民聯)林健鋒:「海外企業批評香港政府一些政策,或外國企業倡議一些工作,一般政策研究,例如一間海外銀行對某間中國公司進行投資銀行研究,或發表有關中國或香港經濟研究。剛才提及(制定)評級等,這些會否包括在內?」
港島西(新民黨)葉劉淑儀:「智庫都是與外國很多交往,很多時與境外智庫合作舉辦研討會,譬如我派一個年輕人去見習、實習,叫作『配合境外勢力』,聽起來不是太好,年輕人可能不敢去。」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不要拘泥於『配合境外勢力』不好聽,這不犯法的。首先你有沒有這個意圖,亦不會帶來干預效果,還有不會使用不當手段。沒有另外兩元素,就算與外國如何合作都沒有問題。」
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任何人意圖或罔顧危害國家安全,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即屬犯罪,有議員關注是否包括金融系統。
飲食界(自由黨)張宇人:「衝擊聯繫匯率、貨幣、利息,這都算是戰爭,包括有人讓『SWIFT』不准香港使用,這些言論不在第47條實在列明,金融方面會否日後都有保障。」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這是有彈性的定義,相信會包括需要包含的公共設施,我們回去會再研究。」
委員會星期一會開四次會議繼續審議草案,其他事務委員會會議都要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