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議員關注誤闖或拍攝禁地等會否犯法 鄧炳強:視乎動機意圖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會議亦討論到「間諜相關罪行」,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進入或用無人工具查看禁地可判監禁20年。有議員關注誤闖禁地,或拍攝軍事設施會否犯法,當局說重點是有否危害國安意圖,又說日後行政長官可藉命令,宣布某些地方為禁地。
條例列明的禁地,包括用作軍事國防用途、中央或特區政府佔用,僅可由執行職能人士進入,放置電訊裝置、伺機器等設施,亦禁止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出現在毗鄰禁地或收集對境外勢力有用的資料。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毗鄰禁地之處,毗鄰的範圍有些人擔心去到哪裡呢?」九龍中(A4聯盟)議員楊永杰:「每日很多街坊都接近行過軍事禁地,接近軍事禁地,目的是在海濱遊玩。」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很多時行山市民都誤闖,無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所以都不是犯這條法例,但本身進入禁區會違反進入禁區的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構成罪行,第一,明知,知道自己無(權限),就『抵死』啦,可能地方都不清不楚,你無辜的,無理由都拘捕他的。」
亦有議員問到拍攝禁地會否犯法。選委會界別議員陳紹雄:「利用無人機拍攝,可能動機不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能受某些個人團體引誘。」鄧炳強:「拍攝的人本身影風景,可能他本身都不知道是禁地,沒有意圖、證明不到意圖,就不會跌入這罪行,但如拍攝後賣予第三者,但第三者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雖然不是他自己去,但相信其他條文都包涵都這個情況。」
根據條例,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方式,宣布位於特區的某地方為禁地,當局說是因應形勢或科技發展需要,有關宣布屬具法律效力的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