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有議員質疑「機密資料」標準 鄧炳強:公職人員洩密、不論真偽可屬違法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3日開了10次會議,進入審議草案9部中的第7部,當局一再強調會否違法是視乎有否危害國安意圖,當中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的資料,公職人員不論「放流料或堅料」,只要程度達到危害國家安全級別,都可能違反條例。
法案委員會踏入第三日會議,審議條文中,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有議員關注條文的適用範圍,當局指要視乎涉事人的身份及意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其實就是針對公職人員『放流料』,這個假消息又看似相當真實,因為本質屬真實的話,其實就不是任何人都會知道,這樣才會增加可信性,達到傷害社會安全,製造混亂的情況。」港島西(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是否放『堅料』就不犯法?我沒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亦都不會影響中央及特區利益,這樣條例範圍好狹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假如是真實的話都會犯法,不論消息真假都會中,如真的去到一個程度危害國家機密,可能有更加嚴重的罪行可以覆蓋。」
會議亦討論到「間諜相關罪行」,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進入或用無人工具查看禁地,出現在毗鄰禁地,可判監禁20年。九龍中(A4聯盟)楊永杰:「每日很多街坊都行過軍事禁地,接近軍事禁地,目的是通過或在海濱遊玩。」鄧炳強:「間諜活動必須有意圖,市民純粹拍照,在軍事設施門口經過,沒有意圖危害國安就不會構成罪行,但本身進入禁區會違反進入禁區的法例。」林定國:「構成罪行,第一『明知』知道自己無(權限)就『抵死』啦!可能地方都不清不楚,你無辜的,無理由都拘捕他的。」
根據條例,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方式宣布位於特區的某地方為禁地,當局說是因應形勢或科技發展需要,有關宣布屬具法律效力的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