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議員關注「批評政府」是否煽動、管有《蘋果》或犯法 當局指視乎動機
【有線新聞】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兩日來召開6次會議,審議到煽動罪時議員關注若有人批評政府會否違法,當局稱要視乎動機。
政府建議訂立煽動意圖罪,任何行為、發表文字或刊物具意圖引起對政府、居民間的憎恨、藐視或離叛等,最高可判囚10年。議員關心針對政府政策的批評會否違法,商界一(經民聯)議員林健鋒:「提出法律修訂建議或評論,甚至反對政府作出規定的建議,是否都不受影響?」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如果你動機是為大家好,與政府意見不一樣、很強烈,一點問題也沒有、很歡迎。」
除了文字、刊物,議員關注「發放」的定義。港島西(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有些字詞法庭已經判定為煽動性,例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煽動性,如果我放有字的氣球飛上天或發放很多氣球,這都算發放?」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這個我認為屬於因為任何形式、方法通訊,有字在氣球印上,這肯定是其中一種形式。」葉劉淑儀:「一個雕像沒有字,但強烈代表一些煽動性的事物,又是否視作發布?」鄧炳強:「這有機會是煽動意圖作為。」
草案亦建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最高可判監3年。選委會界別議員管浩鳴:「以往有一份有名報章《蘋果日報》,它絕對屬於煽動,有人為紀錄這份惡劣的報章,放兩份在家中又是否屬於管有煽動性刊物?」鄧炳強:「原來刊物放了很久,不知道仍放在此,目的亦不是煽動,放在此都忘記它存在,我相信這是合理辯解可以處理的問題。」
律政司說提及的刊物涉及未完成司法程序的案件,但一般而言是否觸犯法例,要看是否符合免責辯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