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 高院裁定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刑期
【有線新聞】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就發布煽動文字等罪提出上訴,高院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駁回他的上訴申請,維持定罪及刑期。
譚得志2020年在多區擺街站,高喊「光時」和五大訴求等口號。原審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罪、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擾亂公眾秩序等11項罪名成立,判監三年四個月、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頒布書面判詞,指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而非普通法,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煽動性文字可能導致煽動行為,控罪無法準確定義,要顧及說話的時機、議題和情境才能有效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只要明確區分和正確解讀言論自由,批評政府甚至提出反對,無論是如何強烈、激昂或尖銳都不構成煽動意圖。條文的劃分不會抑制任何促進社會發展的對話,在公共領域行使自由的核心並無削弱。
刑期方面,法官不接納以行使集會權利作減刑因素,認為不能忽略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淮集結。這宗案件是回歸後首宗煽動案上訴,預料裁決將影響涉及同一控罪的立場新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