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大律師公會支持立法 倡國家機密罪准所有人以公眾利益抗辯
【有線新聞】大律師公會支持23條立法,但強調須保障人權,建議就披露國家機密罪容許所有人以公眾利益作抗辯;在延長羈留時,須合理懷疑當事人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並經法院批准。
大律師公會在諮詢期結束後公布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針對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公會建議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所有人都可能因為建議罪行被捕,我們相信這個辯護理由不應只准新聞工作者使用。而在門檻方面,在個別情況下,我們都說門檻都不可能低,因為到頭來可能會被濫用。」
公會又建議訂立條文讓被動或不知情管有秘密的人,有合法途徑與機會及早放棄相關資料,而毋須擔心違法;而境外干預罪就應該收窄,並引入「知悉」元素,即當事人須知道行為涉及境外勢力參與才構成罪行;在叛國罪行上,未構成武裝叛亂的本地暴亂或騷亂不應視為發動戰爭。
至於延長羈留時間,公會指應該參考英國的國安法,警方須合理懷疑被捕人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並須向司法機構申請;至於延遲羈留人士諮詢律師,公會建議不可以超逾48小時的扣押期限。杜淦堃:「最重要地方是要看到整個機制中,警方權力及被告人權利得到適當平衡,考慮外國條例時,有關方面亦應考慮當中相關保障。」
至於隱匿叛國罪,即是知道有人違法危害國安不舉報亦屬犯罪,政府2002年為23條立法諮詢時,大律師公會當時建議廢除,不過今次諮詢就沒有強烈反對。杜淦堃:「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在今時今日都有相關罪行,你看到我們建議中有提到當有關罰則及條例清晰時,看不到香港作為一個司法管豁區就可以沒有這個罪行。」
公會說建議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地區,但不代表可以搬字過紙,最終要取決於香港獨有的情況。公會說有關罪行的新增概念、定罪元素及標準一定要清晰,以免守法市民誤墮法網,公會會在條例草案公布後適時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