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國家機密涵蓋範圍較02年廣 學者憂定義未清損新聞自由 湯家驊倡設查詢渠道
【有線新聞】23條立法包括禁止竊取國家機密,涵蓋範圍較2002年廣泛,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國家秘密。有新聞學者認為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未清,擔心影響新聞自由和資訊流通。有行會成員就認為毋須過慮,23條諮詢文件訂明國家秘密涵蓋的範疇。
2002年諮詢建議只有5項,包括保安及情報、防務等,今次諮詢建議就增至7項,擴展至國家或香港特區重大決策、國家或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科學技術等秘密。
1993年《明報》時任記者席揚曾取得並報道內地經濟宏觀調控政策的資訊,在內地因竊取國家機密被捕。新聞學者李立峯稱「席揚案」爭議之一是他披露的是否屬於機密,今次23條立法當中,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亦尚未清晰。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很多時可能是消息人士告訴你,但那事情官方未發布,傳媒其實不知那事情是否算於秘密。如果去到太闊,只要該事是先於官方披露,可能屬於秘密。影響國家安全的定義如果去到太闊,只要你爭論到他可能對香港經濟產生負面影響的消息都算,其實是危險的。」
行會成員湯家驊認同涉及經濟和學術的國家秘密應劃清楚界線,「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我們依賴資訊流通和透明度去鞏固我們地位,這方面特區政府不容有失。你(傳媒)對這問題有懷疑,可以到部門澄清,或我們應該有渠道令傳媒安心,不是披露或非法披露國家機密。」
2003年行政長官董建華:「加強保障公眾人士,特別是傳媒界的利益,在有關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的條文中,加入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對於2003年七一遊行後政府曾作出的修訂,湯家驊認為法理上不成立,因為公眾利益與國家安全無理由矛盾。
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解釋,觸犯竊取國家機密要滿足犯罪意圖、沒有授權取得保密資料、發放資料危害國家安全三個條件。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不是說普通,有傳媒預先說今年預算案赤字幾多,這不可以說是危害國家安全。政府『吹風』出來的資料,漏得給你知道,例如今年電費加幾多,就不是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我認為傳媒不需要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