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涉藏雷射筆脫罪 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官:重設電話阻警查證
【有線新聞】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被控2019年在深水埗管有10支雷射筆,法庭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柙至下月判刑。
方仲賢到區域法院聽取裁決,案發在2019年8月6日,他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被便衣警員截查時反抗,並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重新設定。
法官說檢獲的雷射筆入電後,射程達20至50米,會令眼睛受損,是極度危險物品,但控方要證明被告傷人的意圖,而非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當時社會動盪,被告不是觀星會會員,家中亦沒有觀星書籍,法官推論觀星的說法不是事實,但即使他說謊,雷射筆沒有裝入電池,亦不是在示威現場被發現,控方沒證據證明有傷人意圖,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法官又指根據《警隊條例》休班警員可截查有合理懷疑的人,警員向方仲賢出示委任證後,他仍然逃走,裁定拒捕罪成。
對於辯方說方仲賢不知道手機會被用作證物,法官反駁他受過高等教育,必定知道重設電話會消除所有資料,而他被截停前有使用手機。警方會透過電話記錄翻查雷射筆會分發給誰,行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裁定罪成。
辯方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法官說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控罪,大部分情況會判監,不想給方仲賢一個假希望,但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押後到下月3日判刑,其間方仲賢要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