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六四集會案|律政司終極勝訴 鄒幸彤恢復原審定罪 刑期上訴發還高院處理
【有線新聞】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煽惑六四集結案,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鄒幸彤恢復原審定罪。
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法院,2021年警方以疫情為由反對六四維園集會,鄒幸彤於社交平台及報章撰文呼籲公眾參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及後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終極上訴。
終院法官李義與首席法官張舉能分別頒下不同判詞。法官李義與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都認為被告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因為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過程被告沒有參與。從憲法上挑戰禁令屬基本法維護和確立的權利,被告不應因為無法向上訴委員會上訴,或者沒有尋求司法覆核而被剝奪挑戰禁令的機會。警方發出的集會禁令是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必要元素,控方有舉證責任,確立禁令是合法。
首席法官張舉能就不同意,指被告可否在刑事法庭挑戰行政決定,取決於跟法庭所須處理的事情是否相關。他另頒判詞指,條文有明確規定遊行上訴委員會的裁定是「最終」決定,認為涉及「非法集結」等罪行,已審慎考慮和平衡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維護發表自由、和平集會及示威等基本權利,因此禁令合法性不是罪行的必要元素,不可在刑事審訊中間接挑戰,須透過司法覆核去處理。
法官林文瀚亦認同司法覆核是唯一提出挑戰的渠道,否則會令條例變得毫無意義。
李義等法官最終基於鄒幸彤提出的間接挑戰和憲法挑戰都不成立,同意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原有定罪。
終院法官關注鄒幸彤就這宗案件的剩餘刑期,律政司一方指鄒幸彤上訴勝訴時餘下四個半月刑期未服。法官決定將刑期上訴,發還高院原訟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