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查冊下周起需列明目的 若涉重大公眾利益 運輸署長按情況再考慮
【有線新聞】政府因應蔡玉玲車牌查冊案,完成檢討車牌查冊程序,下周一起申請人需列明目的、用途及披露方法,又引入例外情況申請制度,例如涉及凌駕性重大公眾利益,運輸署長會按情況考慮。
去年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案,終院裁定上訴得直,指運輸署提供的查冊用途,「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選項不清晰。政府完成檢討,日後申請人需要列明索取資料目的用途及披露方法,並要符合特定條件,包括申請人為登記車主、已取到車主書面同意或聲明申請人權益受直接影響。
查冊只可用於7種用途,包括保險索償、買賣車輛、賠償或申索等。如果不符合這些用途,會有例外情況申請制度,例如涉及凌駕性重大公眾利益,申請人可作書面陳述,運輸署長會按情況考慮。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設立登記冊原意,新聞報道事實上不是我們設立主要考慮,但理解新聞朋友或其他行業朋友。不能估算有多少種情況,可能有其他界別人士需要用,所以有例外情況申請,但是有它的門檻,因為要平衡個人私隱資料保障。」
立法會議員陳恒鑌說新聞工作分秒必爭,建議當局要有措施便利新聞查冊,「期望運輸署當局就有關機制提供清晰申請程序指引,署方應提供合理時間回覆,同時提供可以聯繫的方式,給傳媒去跟進和聯繫。」陳恒鑌又期望當局做好把關,防止有人濫用查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