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領事館、國際組織房地產續契 須獲外交部駐港公署批准 政府:非新要求
【有線新聞】發展局早前建議修例,透過續期公告自動續地契50年,最新草案提到如果外國駐港領事館或國際組織的房地產要續契,須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另外發續期公告的期限將由到期前三年提早至六年。
全港大約30萬張地契將於2047年6月底到期,發展局今年5月提出修例精簡續契程序,由政府在地契到期前刊登續期公告,自動續契50年,事隔近7個月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下星期三首讀。
草案加入新條款,因應外交部駐港公署去年6月起要求各國領事館及國際組織,在港購入辦公室或住宅單位要經公署批准,這些地契到期前60天要向公署書面申請批准續契。發言人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在港設領事館或辦公室屬外交事務,而根據基本法外交事務屬中央事權,所以條文並非新要求。預計有63個領事館及8個國際組織,合計少於十幅地及約一百個單位受影響。
被問到去年公署已發布要求,為何上次提修例時未涵蓋,發展局承認是今年7月獲公署提醒,所以在草案加入條文。另外當局本來建議在地契到期前三年發續期公告,發展局因應業界反映需時處理文件,決定提早至六年前發公告,除了被列入不予續期列表的地契,其餘一律續期50年。
當局指其中一個考慮是否續契的因素,是有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包括危害國家安全;如果決定了續契,即使在六年通知期間發現有危害國安的行為,都不會收回成命,相信政府會以其他法例,包括國安法處理物業或資產。
當局期望能於明年中通過修例,有376個地段的地契在六年內會到期,發言人指會在通過修例後,一次過刊憲自動續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