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 辯方質疑煽動罪源自殖民時期 官:法庭可時並進地闡釋
【有線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前年擺街站叫光時口號,法庭裁定他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1項罪名成立,還柙至本月31日判刑。
譚得志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面對的14項控罪指。他前年在多區擺街站叫光時、五大訴求等口號、發表煽動文字,又在銅鑼灣、大埔及旺角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擾亂公眾秩序等。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決說,譚得志在街站派單張,將國安法形容為「黨」安法,呼籲市民不守法,挑起對抗情緒,引起對政府的憎恨已經偏離言論自由,目的只是討好同路人,形容被告是政治狂想者。
被告叫咪時毫無收斂地辱罵警察,法官指警隊是香港的重要一環。要求解散警隊無疑是以不法方式改變特區依法制定的架構,單張亦印有煽動字眼:包括自決及建立臨時政府。
法官又指,被告聲稱舉行公共衛生講座是掛羊頭賣狗肉,所謂的講座內容欠奉,批評被告以此作為幌子舉行未經批准集結,最終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對於辯方質疑煽動罪是殖民時期的條例、針對女皇,回歸後沒有再引用過,法官反駁條例提供了框架及方向,法庭要與時並進地闡釋和解讀,裁定條例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