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黎智英等7人上訴 組織非法集結罪獲撤銷 參與非法集結維持原判
【有線新聞】2019年維園流水式集會案李柱銘、吳靄儀等七人,不服定罪上訴,獲上訴庭裁定部分得直,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黎智英、李卓人等四人,減刑3至6個月。
李柱銘聽完裁決後,離開高等法院,沒有回應記者提問。吳靄儀就說,未決定是否再上訴:「我們要看過判詞,與律師研究過,雖然我自己都是律師,但我們仍要與代表律師,與資深大律師討論,再決定怎樣處理。」
2019年8月18日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遊行遭警方反對。七名民主派人士帶頭離開維園,被區域法院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獲判緩刑兩年,何秀蘭、黎智英、李卓人及梁國雄,判監8至18個月。上訴庭推翻了「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四名入獄的被告,獲減刑3至6個月。
上訴庭說「組織」暗示了籌劃活動的責任,但維園的集會是由民陣舉辦。七名被告並非民陣成員,事前亦沒有參與規劃遊行路線。離開維園時拉住直幡及叫口號是違反警方禁令,屬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指示尾隨的人怎樣做。如果單純因為被告出現在隊伍的前排,就推論他們是搞手、是不現實,所以沒有足夠證據,確立「組織集結」的控罪。
原審法官形容流水式集會,是繞過禁令的詭計,上訴庭認為不可以說是錯,因為各個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是證據確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