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違國安法未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不服上訴 終院押後頒判詞
【有線新聞】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基於國安法條文列出的最低刑期,未有全數給予認罪扣減刑期,呂世瑜不服上訴,終審法院押後頒判詞。
呂世瑜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他承認2020年在Telegram頻道發布港獨文宣及售賣武器。原審法官以五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原本可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呂世瑜認罪只扣減半年,判監五年。
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假設兩名被告一起犯分裂國家罪,其中一人認罪有悔意,另一人表示會再犯,按律政司說法他們都會判監五年。另一個情景是,兩名被告分別煽動較多或較少群眾,一人判監4年11個月,另一人判5年1個月,若兩人都認罪,其中情節嚴重者不獲全數扣減刑期,最終判刑就會相差很遠。
彭耀鴻說國安法中,「五年以上」的規定只是量刑起點,仍可因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刑沒明顯界線,應該有延續性,不應一刀切。法官林文瀚問,為何要分兩級刑期,彭耀鴻說,一般求情因素都應該適用,否則是荒謬、會造成不公。另一名法官陳兆愷說,國安法第33條列出三個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等,彭耀鴻說條文沒有不代表不存在,條文正好反映最低刑期不是硬性規定。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反駁,第33條列出的只是減刑的例外情況,第21條劃分了不同情節的不同刑期,如果只視為量刑起點,分級制就沒有意思。首席法官張舉能引述上訴庭判詞,說除了列明的減刑因素外,其他求情理由不適用是否「太盡」。周天行說要視乎案件性質,給予不同比重,可考慮一般求情理由,但不能低於最低刑期,以謀殺為例,判囚終身都是強制性。
今次是第二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國安法案件,由五名本地法官審理,是繼黎智英保釋案後,再次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