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6歲男生涉電筒照警員非法集結上訴得直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
【有線新聞】一名男生在反修例事件期間用電筒照向警員,非法集結罪成,其後上訴得直。律政司終極上訴,終審法院聽取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案發時16歲的麥永華聆訊後離開終審法院,他被指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用白光電筒照射天橋上的警員,當時還有一男一女用雷射筆照向警方。原審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去年9月上訴得直,獲高等法院撤銷定罪,原因是他行為雖然帶有挑釁,但只顯示他「獨斷獨行」和「貪玩」,未必與另外兩人有關。
律政司終審陳詞說麥永華與其他用雷射筆的人坐在同一條樓梯,沒理由不知道他們當時的行為,麥永華向在場男子借用電筒,明顯關係密切、做同樣的事。電筒和雷射筆雖然不是同一時間照射,但都照向同一方向,即天橋上的警察,法庭應該從整體考慮他們的行為。
麥永華一方反駁控方,將非法集結的時間局限於照射電筒或雷射筆的一、兩分鐘,而麥永華其餘時間只做自己的事,例如吃東西,不能夠推論他與其他人是一起行事。
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質疑麥永華從其他人手上接過電筒,做出相同的行為,很難說他是獨立行事。麥永華一方引用高院法官的裁決回應,說即使有互動,都不能夠推論他們是一起行事,應該分開考慮他們的行為,「麥永華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五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