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特首甄別 林定國:毋礙其來港意欲、免浪費法庭資源
【有線新聞】立法會正審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須先經過特首甄別才可提出申請,即使批准後亦有覆核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認為不會窒礙海外律師來港意欲。
《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前,要向政府提交理據解釋為何屬於例外情況、不影響國安,經特首批准才可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是為了避免浪費法庭資源。
林定國:「你在麻煩那麼多人之前,是否真的有合理基礎?篩走一些完全沒有機會的,他不需要(肯定)一定通過,有一半機會,五成機會也不要緊,或四六,不過也不是沒有機會,那他已經過關。我想形象化一點去說,但這個零機會的話,或只有0.1,即是沒有機會,不要浪費時間。」
過了甄別程序一關,法院要再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就算過關,之後如果情況有變,都有機會面對覆核。被問到這麼多關卡
會否令海外律師索性不來港,林定國說修例寫得很清楚,不會影響一般民商事案件。
林定國:「自己知道自己事,你的案件涉及甚麼你不知道?提供甚麼證據你不知?自己做判斷真的那麼難?機會給了你,是存在的。如果你真的有需要、有誠意去做,這個世界很多事你不試過不知道,這個世界沒有「包生仔」,不能說一定得才去試。法律申請、任何訴訟程序,難道打官司必勝才打?我很難想像如果你是真心真意,認為有需要(聘請海外律師),因為這個問題就不申請。
至於是否批准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會考慮哪些因素,林定國說每宗個案的性質牽涉證據都不同,不能列出具體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