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聯合印發電騙懲戒辦法 限制被懲戒對象銀行賬戶、電話卡等業務
【有線新聞】公安部等4部門聯合印發電騙懲戒辦法,下月生效,措施分金融、電信網絡和信用三個領域,限制被懲戒對象的銀行賬戶、電話卡等業務。
公安部聯合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及中國人民銀行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辦法》的懲戒對象包括電騙犯和關聯罪犯,例如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等。另外,被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或出借電話卡、銀行賬號、互聯網賬號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同樣被列為懲戒對象。
措施分為三方面,當中的金融懲戒措施,包括限制被懲戒對象從名下銀行戶口在非櫃位途徑提款,亦不能夠為他開立新支付戶口和實名數字人民幣錢包。在電信網絡懲戒方面,被懲戒對象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等電信業務,以及存在涉詐風險的互聯網賬號功能等,均會受到限制。
工信部網絡安全管理局副局長劉伯超:「在懲戒期內,被懲戒對象可以保留一張名下非涉案電話卡。同時,這個非涉案電話卡可以綁定被懲戒對象名下互聯網賬號。在信用懲戒上,有關人士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相關信息將被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當局亦會加強名單信息公示。針對不同懲戒對象,當局分別設置2年或3年的懲戒時限,被多次納入名單者,連續執行期限亦不會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