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首將「陰陽合同」明確為逃稅方式 周三起生效
【有線新聞】內地發布司法解釋,首次將「陰陽合同」明確列舉為逃稅方式,文件將於周三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標準,當中首次將「陰陽合同」明確列舉為逃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滕偉:「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另外,當局亦明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的政策,鼓勵當事人及時補繳稅款。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滕偉:「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准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稅期限短,而難以補繳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文件亦提高逃稅罪定罪和量刑標準,收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範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