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眾見義勇為免責天經地義、嚴打藉網絡詆毀商家聲譽
【有線新聞】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民眾見義勇為等正當行徑,不須承擔責任是天經地義;又表明會嚴厲打擊借助網絡,惡意詆毀商家聲譽等行為。
2017年,在遼寧一名老人到藥店買藥時暈倒,店主對老人做心肺復蘇急救,最終救回老人一命;但由於急救期間,意外壓斷老人多條肋骨,被家屬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萬元,法院最終判店主毋須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像這樣見義勇為,但最終卻被告上法庭,甚至被判承擔責任,近年並不少見;形容這些個案都考驗著公眾良知與司法公信力,重申堅決支持作出正當行為的民眾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陳志遠說:「實施見義勇為等正當行為,不承擔責任是天經地義的。《民法典》第184條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稱作『好人法』,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助人為樂的高尚行為,保護善意救助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局同時強調,要堅決防止「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不當做法,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回歸本源和捍衛公平正義。
另外,針對近年來出現多宗涉及虛假宣傳、假冒偽劣和商業欺詐等不講誠信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會予以嚴厲打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農根說:「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服務保障作用,注重強化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懲治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惡意搶注、攀附仿冒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是依法嚴厲打擊借助網絡惡意詆毀商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行為。」
當局稱,希望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手段,提高失信成本,讓失信者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