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罪名定義模糊、令執法機關選擇執法 人大代表倡取消尋釁滋事罪
【有線新聞】全國兩會舉行期間,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會就社會議題提出建議。近日有人大代表建議應取消尋釁滋事罪,認為此罪名的定義模糊,容易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
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議取消尋釁滋事罪,認為雖然罪名的本身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尤其針對一些無故尋釁、滋事和情節嚴重的行為,都有一定懲戒作用;但條例中存在明顯缺陷,包括在概念上過於模糊,而且界線不清晰;更指這些弊端時刻侵蝕法律根基,罪名的模糊性不僅影響民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會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有內地律師認同朱征夫的分析。律師李銳表示:「因為尋釁滋事罪的定界邊界,它特別模糊。比如說隨意毆打他人,甚麼叫『隨意』?任意損壞財物,那甚麼又叫『任意』?這些用詞它存在非常大的模糊性,它就導致了老百姓對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了刑法,他無法預知。」
不過他認為該罪對懲治某些罪行,仍有存在必要和功效,與其全面取消或廢除,應該進一步訂明條例使用限制,要明確定義何謂尋釁滋事,反而會更有利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