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惑非法集結上訴得直 鄒幸彤獲撤定罪刑期 官:警沒採措施便利集會
【有線新聞】六四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案,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法官指未能確立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因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違法。
鄒幸彤涉嫌去年5至6月,於社交媒體及報章發文呼籲市民到維園參與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判監15個月,鄒幸彤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
當時警方以公共衞生為由禁止集會,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警方沒有履行責任,主動提出措施減低集會風險,又指案發時疫情已緩和,演唱會等大型公眾活動都可舉行,市民可以有條件聚集,所以不用全面禁止集會,認為警方的決定不符合執行相稱性。
律政司一方指,警方發禁止令前已考慮眾多因素,包括新型肺炎屬高傳染性及可致命疾病,亦認為集會主辦方沒有能力實施減低風險的措施。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裁決時指,根據公安條例,警方須主動考慮集會可否在適當條件下舉行,如果條件未能達到目的才可禁止集會,警方沒考慮主辦方提出願意遵守任何合理要求,亦沒有主動提出條件,包括限制入場時段、人數等,就質疑主辧方無法執行。
而衞生署的專家報告只是不建議批准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維園集會不屬這類,認為警方沒考慮這份報告,同時沒主動考慮可行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舉行,因此未能確立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
至於涉案文章是否屬煽惑,法官認同原審的裁定,文章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由於禁止令未被確定屬合法,所以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都不犯法,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她的定罪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