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煽動案 終極上訴遭駁回 官:控方毋須證煽暴意圖、區院亦有權審理
【有線新聞】回歸後首宗終極上訴的煽動案,「快必」譚得志被指發表煽動文字,終院法官一致駁回上訴,裁定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區院有權審理煽動罪,毋須由陪審團審理。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仍就其他案件服刑中,未有到庭。他被控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原審時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罪成,判監40個月,已服刑完畢。他獲批上訴至終院,爭議控方是否須證明煽暴意圖,以及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
五名本地法官一致駁回上訴,不同意上訴方稱煽暴意圖在普通法下,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因為1938年煽動條例訂立時沒有這樣說明;亦引入6個月的檢控期限,列明須有律政司書面同意等,都是普通法沒有的規定,明顯取代原有的普通法罪行。至1970年修例時就填補漏洞,將煽暴意圖納入為新類別,法官因此推論煽暴只是多種意圖之一,而非必要,否則當年修例變得多餘。
針對上訴方引述英國樞密院判詞提及,煽暴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終院認為只是附帶意見,與案件亦有重大差異。
對於進行原審的區院有沒有權審理煽動罪,法官說發表煽動文字罪在國安法生效前屬簡易罪行,一般不可以被移交,但譚得志同時被控的擾亂公眾秩序罪,是可公訴罪行,移交可公訴罪行時亦可「順帶」移交簡易罪行,分開審理兩種罪行是不理智,如果案情相同或相關更悖常理。
國安法生效後,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煽動罪,應循公訴程序審判,但終院解釋舊煽動罪仍屬輕罪,最高監禁兩年,只按字面詮釋禁止移交案件,變相會施加約束,不必要耗用司法資源,並與國安法提倡及時辦理的精神背道而馳,判斷國安法無意改變生效前的情況,保留可按嚴重性在合適法院審理的彈性。
法官又補充譚得志重複犯案時,香港正值社會騷亂,認為他沒就定罪提出質疑是正確,又不接納罪行涉及侵犯基本權利,稱上訴庭已就合憲性,裁定無合理可爭辯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