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資助房屋、遺產繼承權案終極勝訴 判詞指海外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無異
【有線新聞】同性配偶資助房屋及遺產繼承權案,終審法院維持房委會政策違憲裁決,裁定同性伴侶一方勝訴,判詞說海外同性婚姻關係與異性婚姻無異。
同志一方在資助房屋案涉及兩對同性配偶被拒絕申請公屋和居屋加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房委會提出上訴遭駁回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法官頒下判詞指異性夫婦從來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與其他合資格家庭關係申請均在同一隊伍輪候,裁定上訴不涉及損害異性夫婦在《基本法》36條的權利。
又指房委會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要,政策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生育、計劃生育或有否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待遇,拒絕接納房委會指只有異性夫婦具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目標的理據。
法官接納房委會政策與家庭目的有合理關連,但裁定政策不相稱及不合理,因為房委會一方沒有提供證據或研究證明放寬申請會有甚麼影響。法庭亦無法裁定政策帶來的社會效益,與同性伴侶被排除的困難已取得平衡,所以一致駁回房委會上訴。
至於遺產案,法官裁定海外同性婚姻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關係同等密切,亦超越純粹同居的關係。
法院又不接納律政司指只有異性夫婦有生前贍養責任,裁定異性和同性夫婦屬合適的比較對象,並指可比性是法律問題不應由政府和立法機關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