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蒙面法示威案 11人罪成分別判入教導所、囚33至37個月 官:明知有暴動不阻止
【有線新聞】2019年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大批人在灣仔示威,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8人分別判囚33至37個月、3人入教導所。法官指被告明知有暴動都不阻止,便是同意暴力行為。
11名被告18至32歲,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案發於2019年10月6日,大批示威者在灣仔抗議禁蒙面法,警方當場拘捕6男5女被告,全部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另被控非法使用蒙面物品,一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全部較早前裁定罪成。
法官判刑指當日暴動時間不長但規模不小,早有預謀,有約500人參與,多次投擲燃燒彈,不是最嚴重但並不輕微。雖然被告只是穿上裝備加入人群行列,沒有使用暴力,但明知有暴動都不阻止便是同意暴力行為,支援都是有罪,判刑要帶阻嚇性,絕不可以姑息。
其中8名被告判入獄33至37個月,考慮到年輕人的更生需要,教導所懲罰亦足夠,3名案發未成年的被告判入教導所。法官說被告的求情信寫得誠懇,看得到他們有深切反省,勉勵他們積極面對刑期,又說時間總會過去,日子總要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