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吳智鴻、黃振強分別判囚23年10個月及13年半 為首宗反恐條例判刑
【有線新聞】屠龍小隊涉嫌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放炸彈,兩名被指為主腦的被告,分別判監23年10個月和13年半,是本港首宗反恐條例判刑。
七名被告,其中三人面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爆炸罪,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法官張慧玲判刑說,這條控罪在法例上沒有量刑指引,本港亦沒有先例,被告透過計劃希望殺害警察,決定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以24年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和擔任從犯證人給予扣減,連同另一項串謀提供財產、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合共判監13年6個月。另一名被指為主腦的吳智鴻串謀爆炸和管有槍械罪,合共判監23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