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售公院藥物|記者放蛇查詢收購藥物 藥房:沒什麼人肯收購 林志釉指法例存漏洞
【有線新聞】有網店懷疑轉售公立醫院藥物,有律師說法例在規管倒賣行為時有漏洞,病人若只轉售少量非毒藥類藥品未必違法。有議員建議醫管局訂立指引,連轉贈公院藥物都應該禁止。
本台記者在事件曝光後,以顧客身份到旺角及深水埗一帶藥房,查問會否收購公立醫院的藥物,「現在衞生署巡查得很厲害,應該沒什麼人肯收購。電視現在天天不斷報道不可以收購這些藥了,犯法的。前面有一間是我們同行開的,最尾右邊、很大那間店,你可問一問他。」
現行法例下,藥物的採購及銷售等主要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
本身是律師的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指,只有第一、二類藥物,例如鎮靜劑、血壓藥及糖尿藥等受到嚴格限制,若果是非毒藥類藥劑製品,例如退燒藥及止痛藥等受規管的只有批發行為,市民少量轉售未必違法。
林志釉:「可能會有灰色地帶,因為售賣的方式並非批發方式,因為批發所指是有一定數量,一定數量的多與少就要視乎實際情況。現時法例來說,病人在醫管局取得藥物後,不論是否有付費都是屬於病人,所以在病人管有的情況下,可以用自己方式處置這些藥物,轉贈予他人要留意藥物,當中是否有受監管的,否則就沒有甚麼法律後果。」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凱欣:「轉贈及轉售有機會危害他人健康,絕非大家希望發生。有關當局或者醫管局相關人士應該站出來嚴正告訴市民,這行為不論是否涉及違法,其實醫生配藥予病人就是給予該名病人,轉贈及轉售都是不應該。」陳凱欣又指,當局應該先由宣傳教育着手,「所有事都用法例規管都是需時處理,這一刻並非嚴重到要緊急地從法例上着手,醫管局自行做一些清晰的指示及教育,以及在藥物上加貼警告字句,可以先行這一步。」她又認為派藥除了可以分階段,亦都可以拆除藥盒,避免病人轉售。
衞生署回覆指,所有在香港銷售的藥劑製品都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亦規定第一、二類藥物只可於持牌藥房及藥行銷售,又指藥劑製品因應成分及銷售情況亦可能受其他6條法例規管,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商品說明條例》等。署方亦有市場監測機制,提醒市民不要購買或服用來源可疑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