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 終院批准上訴許可 明年1月10日聆訊
【有線新聞】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因「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已服刑40個月,但他不服定罪,就一些法律詮釋議題提出上訴。其中兩項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明年1月10日聆訊。
事發在2020年,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煽惑集結等11項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駁回。譚得志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今年4月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獲批,希望詮釋三項議題。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在庭上指,舊煽動罪已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煽動罪取代,本案不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日後可應用性有限,不涉重要公眾利益。戴啟思就指,目前至少還有三宗涉舊煽動罪的案件未審結,是次上訴絕非純粹學術討論,是對本案及其他案件的被告有實質影響,若拒批上訴許可會構成重大不公。
終審法院最終為其中兩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是否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判;以及指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至於另一項爭議是假設若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有否過份限制言論自由,終院拒絕批出許可。
譚得志就這項案件完成服刑,目前仍因47人案還柙,未有到庭聽審。案件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