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政府歡迎裁決 稱解釋並修正「執行相稱性」法律概念
【有線新聞】818流水式集會案,七名民主派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遭駁回。判詞指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法院兩個案例,就「執行相稱性」去考慮定罪是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
終極上訴駁回,李柱銘和吳靄儀離開法院。吳靄儀:「多謝各位,這個裁決當然是非常重要。我們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現時不適合作任何評論。」兩人與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及何秀蘭,就2019年818流水式集會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上訴至終審法院,提出香港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兩個案例,應用「執行相稱性」評估定罪與集會權利是否相稱,避免侵害集會自由。
終院頒下判詞,指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法院兩個案例,因為案件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包括兩地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有不同。在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無效,並廢除條款。但在英國即使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然會視為有效法律並繼續執行。因此兩地在評估「相稱性」時,有機會出現不同問題和考慮。法官林文瀚補充,如果上訴方得直,任何人就可以無視警方反對集會,香港沒有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爲集會相關罪行的獨立限制。上訴方亦沒有挑戰警方反對818遊行的決定違憲,當日流水式集會違反法例是案件事實基礎,因此下級法院定罪前,毋須要評估「相稱性」。
五名終院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七名民主派的上訴,在囚的上訴人梁國雄、黎智英、何俊仁、李卓人及何秀蘭都沒有到庭聽取裁決。
特區政府歡迎裁決,認為裁決解釋並修正了「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並納入本港處理憲法挑戰的框架內;又指即使上訴人挑戰警方反對遊行的決定,都不代表會成立,因為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支持警務處處長的決定是合憲及相稱;重申市民有集會遊行權利,但必須符合法例,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