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擬限被捕人諮詢律師 政府稱防止通風報信 楊永杰倡行動限制令延長至3個月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四日審議草案,有議員關注延長羈留14天是否足夠。當局說要平衡調查及保障人權,至於限制甚至禁止被捕人諮詢律師,政府說是防止通風報信,加速危害國家安全。
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保護合法權益。不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明,警方如果證明被捕疑犯諮詢個別律師,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可以申請禁止被捕人羈留期間
諮詢個別律師甚至律師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中心思想是那律師,你不是真心要諮詢使用法律服務,其實是利用這機會毀滅證據,通風報信、妨礙別人工作,甚至叫別人加速危害國家安全工作。
進出口界(民建聯)黃英豪:「為何一個律師有問題,你全間律師行也不准諮詢?」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在事務律師行確實作為整體之間有可能共同承擔責任。」
草案亦提出,疑犯被捕後48小時內,警方可以申請手令禁止他諮詢任何律師,當局說一旦有律師是同夥,可以有時間找出來。如果扣查期限屆滿仍未檢控,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最多14天,有議員擔心不足以讓警方調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國安法至今實施3年,期間累積經驗,經驗總結告訴我們,相信14天應該足夠,都要平衡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對人權的保障。」港島東(工聯會)吳秋北:「過去有沒有『走犯』?」鄧炳強:「嘗試過48小時未能檢控,容許他們擔保外出,亦試過有人擔保外出時潛逃。第80及81條就保釋期間,我們建議有行動限制令,限制他去甚麼地方、與甚麼人會面。」
當局形容行動限制令是一套組合拳,有效針對「踢保」,暫時未考慮用電子腳鐐減低潛逃風險,限制令有效期3個月,之後要向法庭申請延長,每次一個月。九龍中(A4聯盟)楊永杰:「為何不可以將延長期定為三個月,就不用費時失事經常申請。」鄧炳強:「如果從執法人員便利來說,最好可以有效1年當然最便利,但從執法人員便利和人權平衡點上,首先3個月、之後每次1個月,似乎平衡會更好。」
鄧炳強又說國安法43條,關於扣起保釋人士的旅遊證件的條文,同樣適用於基本法23條,毋須再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