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發拘捕令逾六個月可指明為潛逃者 陳克勤指毋須設限:危害國安比殺人放火更壞
【有線新聞】草案亦列明保安局局長在符合特定條件可指明某人為潛逃者,條件包括該人在發出拘捕令後六個月仍未回港,多名議員認為毋須等六個月才指明。
陳克勤 :「我們的官員很菩薩心腸,經常說『我希望給你機會回來自首』,但事實上你面對的這批人,如果他們危害國家安全,是比殺人放火更壞。他們既然已決定要走,又怎會打算回來?就算他說會回來你也不要信他,是佛口蛇心。」
黎棟國:「符合任何條件後保安局局長,可在任何時候發出這樣(指明潛逃者),你喜歡的話可等六個月後才出,你也可以在六個月內指明,為何這個階段我們要用麻繩綁着自己的手?」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其實很多的措施是真的公道,例如我們暫停某些專業資格,我們不是立刻剝奪措施,我們的心是希望你回來接受公平審訊,自然你回來後,每個措施都會在他回來後、上庭後有關措施會自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