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羈留期最多延長14日 可限制被捕人諮詢律師 另倡修監獄規則不准減刑
【有線新聞】草案亦列出處理相關案件的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序,當中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將被捕人羈留時間由48小時再延長最多14日,諮詢律師亦有限制。
政府在草案中引入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首階段羈留期為48小時,之後警方可申請延長,但每段延長期均不可超過7日,整個延長羈留時間不得多於14日。申請須由總督察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提出,並要闡明該罪行的性質、拘捕證據、警方已作出的調查和如何進一步調查,有必要繼續羈留被捕人的原因。
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警方亦可向法院申請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對於獲保釋人,警方亦可向法院申請發出「行動限制令」,包括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與指明人士聯繫,或進入指明地方,須於指明地方居住,違反可處監禁一年,限制令有效期為3個月,警方可申請每次延長1個月。
草案亦建議修訂《監獄規則》加入被裁定違反國安罪行的囚犯不得獲減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適用範圍亦包括條例生效前被判刑的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