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部分普通法罪行擬轉為成文法 訂境外干預罪 倡禁與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有線新聞】諮詢文件詳細列出建議引入或修改的法律,涵蓋五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將訂立境外干預罪,部分普通法罪行會改為成文法。李家超重申,沒有犯罪意圖毋須憂慮。
諮詢文件包括九個章節,闡述特區政府維護國安、憲制責任、面對風險和必要性,解釋立法原則及方式等。
行政長官李家超:「把一些普通法罪行轉為成文法,亦有建議一些新罪行。文件羅列外國國家安全法律,幫助市民作參考和比較,文件亦會介紹現行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短板和不足。」
首先是叛國罪行,會修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刪除或修改殖民時期不合事宜的條文,引入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境外勢力操練。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等行為仿傚其他國家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的暴動行為,甚至武裝衝突等。」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包括調整煽惑叛離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是涵蓋煽惑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成員以及輔助警察等成員,擴闊至負責制定政策和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就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建議改善《官方機密條例》,詳列非法獲取、管有及披露國家秘密罪行、保護國家機密及遏止間諜行為。亦建議倣效其他國家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利益。
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就現有破壞他人財產、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罪行基礎上引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罪行,增加阻嚇力。
鄧炳強:「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在沒有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威脅,必須予以禁止。」
建議引入《境外干預罪》禁止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和本港事務,包括選舉、立法和司法決定,或損害與其他地方關係,並建議現行社團條例涵蓋禁止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等。
李家超:「如果沒有犯罪意圖,在香港法律制度會受法律保障,沒有問題的。所以你對任何意見發表,你沒有意圖危害國家全,原則上法律上容許。無論本地或外地的人提出任何意見,如果他沒打算危害我們危害國家安全,他是毋須有任何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