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專訪|稱23條需與國安法兼容 不認同「風暴」形容 指風雨過後見彩虹
【有線新聞】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出席本台節目《有理有得傾》,說基本法廿三條是國家安全法律,海外律師參與保釋安排等程序,要與國安法接軌及互相兼容。
政府計劃今年內完成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有理有得傾》說廿三條及國安法兩者要兼容。他舉例國安法有關保釋以及案件聘請海外律師,要取得特首發出證明書等規定,都適用於涉及廿三條的案件。
林定國:「定義是甚麼?就是涉及國家安全案件,說得很清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AA條,就是包含國安法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所以不限於國安法。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若有類似的申請,都適用去年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譬如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若有(海外律師)申請也適用,不是直接在廿三條中處理,其實已經處理了。(主持:國安法有凌駕性地位,可否這樣理解?)不是凌駕性,是定義問題。」
國安法提及案件可移交內地審理的條文,列明「本法規定」,林定國說這樣寫適用範圍則只限於國安法,「廿三條訂立時會否把這條款加進去?國安法是國家訂立的法律,我們訂立的廿三條法例一定要與國安法接軌,兩者需要兼容。合起來構成維護我們整個國家安全法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互相之間的條文需要對接,這是個大原則,怎樣去落實這個大原則?怎樣在廿三條的內容中滿足剛才說的原則?當然要深思熟慮。」
廿三條年內立法,加上正審理的黎智英案,有評論形容是一場「完美風暴」。林定國:「我不認同用風暴去形容。但如果有朋友覺得這些受社會關注、爭議性的風風雨雨,我的回應是風雨過後見彩虹。大家處理完這些事情才能更專注、更專心去處理,怎樣才能令香港更好,怎樣做好香港未來的發展。」